來源:新華社
民政部23日就日前起草的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規定,兒童福利機構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
根據征求意見稿,兒童福利機構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為依法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提供收留撫養服務的機構,包括按照事業法人登記的兒童福利院、設有兒童部的社會福利院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5類兒童福利機構可以收留撫養的未滿18周歲兒童,包括: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父母死亡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經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其他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
收留撫養上述幾類兒童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應當保存的身份和相關證明材料,如接受棄嬰時,屬于被遺棄兒童的,應登記保存公安機關出具的經相關程序確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撿拾報案證明;屬于打拐解救兒童的,應登記保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DNA比對證明、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及其他與兒童有關的材料。
為加強兒童福利機構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食堂等公共區域、觀察室及嬰幼兒居室等特殊區域安裝具有存儲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載有特殊、重要資料的存儲介質應當歸檔保存;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員在交接班時,應當對患病等特殊狀況兒童重點交接。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兒童福利機構對于8周歲以上兒童,原則上應當按照性別區分生活區域;應當安排兒童定期體檢、免疫接種;對符合普通學校入學條件的兒童,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對符合特殊教育學校入學條件的兒童,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特殊教育。